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指由学校与申请建站的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协商达成共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通过其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成立的办学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学校领导,行政上隶属于建站单位。函授站应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函授站根据学校要求制作标牌及印章。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函授站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成为学校设置函授站的合作者;
(二)根据社会的人才培养需求和学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第五条 拟设立的函授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设站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成人教育工作;
(二)在当地有充足的生源;
(三)能配备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敬业精神的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
(四)能就地就近聘请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
(五)有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设备,有良好的办公条件,有适合现代远程教育的多媒体教室和教学手段;
(六)有为任课教师、学员提供整洁、舒适的食宿环境的能力与条件;
(七)能保障函授站办学的经费。
第六条 函授站设立的程序:
(一)要求与学校联合举办函授教育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向学校提交设站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办学资质、教学场地和设备情况、当地生源情况、可利用的师资力量情况等;
(二)接到申请书后,学校组织人员对符合要求的设站单位进行考察。
(三)符合建站条件并经学校批准后,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设站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条 联合办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与设站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招生层次、招生专业、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等;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等管理人员名单;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学费金额及分成比例;
(六)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八条 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并与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学校与函授站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工作人员若干。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条 学校对函授站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函授站执行情况;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制定各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
(四)选派熟悉成人教育教学规律的教师承担函授教育的教学任务,并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态度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负责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六)合理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七)定期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超出建站协议擅自以学校函授站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函授站,应予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四章 设站单位和函授站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制,提供必需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场所;
(二)选派合适的人员担任函授站站长、副站长,配备符合函授站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
(三)提供或筹集函授站所需经费;
(四)定期研究函授站的工作,协助学校对函授站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函授站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
(二)建立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促进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需求和培养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当年招生计划,积极开展招生宣传,组织生源,保证招生计划的落实;
(四)协助学校做好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印制,函授站不得虚假宣传、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五)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安全稳定工作;
(七)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落实教学组织工作;
(八)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九)根据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学费,及时向学校上缴学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
(十)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有单独并保密的档案及试卷保管室;
(十一)定期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函授站评估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函授站的规范办学和管理,学校定期对函授站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四条 评估主要包括函授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依法依规办学,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学服务设施,教学过程落实,学生支持服务,收费管理,站点日常管理,档案建设管理,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声誉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评估为合格的函授站方可续签联合办学协议书;
评估为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在整改完成后可申请复评,在整改期间暂停招生;
评估为不合格的函授站,学校不再与其续签联合办学协议书。
函授站如有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办学等行为,一经查实,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函授站应做好年报年检工作,接受相关评估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