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教学工作各环节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校内直属函授站举办、所有与学校签署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协议的校外函授站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设置与建设、培养方案的制定及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运行管理、教材建设及选用、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检查、教学评估等。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的教育行政法规及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彰显学校专业特色,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第七条 专业的设置和建设应符合学校继续教育发展的长远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实行动态调整原则。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各教学单位负责本专业各层次培养方案的具体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方案应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学科发展的变化,适时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实施工作,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月,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应选派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由学校统一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核发相应课酬。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采用课堂教学(面授) 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等多种教学方式。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遵守师德师风,遵守政治纪律和教学纪律,把立德树人放在第一位,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一) 在教学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选用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 生教材目录库的教材;
(二) 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本课程教学进 度计划;
(三) 根据教学进度计划,进行课堂教学,并指导学生自主 学习;
(四) 对学生学习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行线上或线下辅导;
(五) 拟定作业题目或讨论题目,并指导学生进行小组讨论;
(六) 拟定课程期末考试复习大纲及试题;
(七) 按规定评定学生的考核成绩;
(八) 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通知书上规定的内容,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不得擅自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规定的课堂教学课时完成面授任务,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函授站根据学校规定聘请的任课教师,按照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辅导、讨论、自主学习、作业、课程考核等)。各函授站必须严格对学生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进行考勤,考勤 情况作为评定学生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堂教学等集体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前持书面请假条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辟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收集任课教师、学生和函授站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教材建设及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建设和选用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选用教材要坚持首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系列教材。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全程培养方案,会同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教材目录库,编制继续教育学生每学期适用教材目录,及时下达各函授站,供学生选用。
第二十二条 规范教材管理。函授站、任课教师、学生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和盗版教材。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由培养方案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毕业论文等学习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设计) 、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命题工作一般由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组成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函授站自主组织教学的课程,考试命题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负责,并报学校审批。课程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
第二十七条 凡同一层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并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考人员由学校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任课教师决定其构成比例、考核方法,并在开课第一周将课程考核方式告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学生缓考、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卷面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由所在函授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查卷,如确属分数统计错误、错登、漏登,予以更正。函授站如有分数统计错误、错登、漏登的情况,要将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一并交由学校,学校复核后予以更正。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信息资料,是体现教学过程、反映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函授站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教学档案,并安排专人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课程成绩单、学生成绩总表、表彰和处分文件等重要档案应长期保存;试卷、论文等资料保存期为本届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八章 教学检查及评估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与函授站继续签署联合办学协议的必要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评估结果视为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七条 函授站教学及管理工作经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与其续签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